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附加公共当局条款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附加公共当局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附加公共当局条款

注册号:C0002383082201912191230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类(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
(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
1.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1)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
(2)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3)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4)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
2.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损毁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
3.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重置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保险人(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可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另一地点进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主险合同在本扩展条款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