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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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除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售出的商品(包括食物、饮料)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造成第三者的损害。
(三)机动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任何间接损失;
(七)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
(四)涉及伤残的,应提供由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评定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或伤残鉴定书;涉及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裁决书、判决书或经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协议;
(六)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七)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 第三者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定、确认的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
在扣除按本合同约定计算的免赔额后得出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