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01090118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系保险人责任险类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人民法院判决;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四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五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