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管婴儿移植失败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38325120190423000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20(含)-45(含)周岁,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试管婴儿技术临床生殖检查后,经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身体状况满足接受试管婴儿技术治疗的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下列主体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试管婴儿技术治疗,保险期间内连续三次进行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后,经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进行的所有次数的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均为临床妊娠阴性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试管婴儿移植失败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本合同期满日被保险人第三次试管婴儿胚胎移植仍未结束,对于被保险人该次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延续至该次移植结束,最长不超过35个自然日,保险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该次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结束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被保险人临床妊娠阳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任意一次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结束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被保险人临床妊娠为阳性的,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临床妊娠阴性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医疗事故或医疗机构的过错;
(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七)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进行的对胚胎(囊胚)移植手术成功存在客观负向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遵医嘱按时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按医嘱定期复查;
(九)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临床妊娠阴性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期间;
(九)实施代孕等违反人类试管婴儿技术的行为期间。
第八条 对于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完成本合同约定次数的试管婴儿胚胎移植;
(二)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试管婴儿治疗;
(三)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四)流产;
(五)被保险人在接受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后,未按医嘱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未规定的视该时间为胚胎移植后第35天内,胚胎移植当天视为第1天)前往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该院专科医生关于妊娠成功与否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和诊断。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如实告知义务”条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在保险金申请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对于投保人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保险人知晓的或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我们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 保单原件或保险单号;
(三)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试管婴儿技术治疗临床生殖的检查报告;
(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进行人类试管婴儿技术治疗的证明材料;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确认临床妊娠失败以及失败次数的原始证明材料;
(七)每次胚胎移植后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妊娠检测的影像学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案检验报告、病例资料及诊断证明;如有必要,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八)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七条 合同解除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发生下列情况,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每次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开始后至被保险人前往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专科医生关于该次试管婴儿胚胎移植治疗妊娠与否的检查、诊断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解除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所完成的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妊娠结果的检查报告;
(六)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在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释义
1.试管婴儿技术治疗:指通过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和诊断等)进行治疗,以达到受孕目的。
2.约定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且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权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具体约定医疗机构名单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将体外培养形成的胚胎(囊胚)经宫颈管送入宫腔中的过程称为胚胎移植;包括新鲜胚胎(囊胚)移植和冷冻胚胎(囊胚)复苏移植。
4.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三级甲等的公立医疗机构,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5.临床妊娠阴性:指胚胎移植结束后5周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检查(包括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确定被保险人未怀孕,无宫内胎囊等体征。
6.临床妊娠阳性:指胚胎移植结束后5周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检查(包括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确定被保险人已怀孕,具有宫内胎囊等体征。
7.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高风险运动:本保险合同所称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9.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0.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12. 流产:被保险人临床妊娠成功后,出现妊娠终止。
13.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三级或者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6.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交纳保险费×治疗周期系数×(1-约定手续费比例)。
17.治疗周期系数:治疗周期系数根据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节点进行约定,若解除保险合同发生在第一次胚胎移植前则治疗周期系数为1.0;解除保险合同发生在第一次胚胎移植妊娠结果确定后至第二次胚胎移植前则治疗周期系数为0.8;解除保险合同发生在第二次胚胎移植妊娠结果确定后至第三次胚胎移植前则治疗周期系数为0.6;解除保险合同发生在第三次胚胎移植后则治疗周期系数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