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损失保险(A款)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30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损失保险(A款)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行李物品损失保险(A款)

注册号:C00023831622019012304672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类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内,对于在国内航空运输中被保险人交付承运人托运的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行李物品(以下简称“行李物品”),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按照该行李物品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中的较低者进行赔偿:
1.该行李物品遭受雷电、火灾、爆炸;
2.该行李物品因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
3. 该行李物品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而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
4.其他外来原因。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行李物品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二)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数据的损失;
(三)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房屋/土地权属证书、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
(四)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移动影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iTouch,iPod,MP3/MP4/MP5 播放机、iPad、Surface 等)等商用或娱乐电子设备;
(五)图章、文件;
(六)动物、植物或食物;
(七)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八)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
(九)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借用的设备;
(十)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假牙和假肢;
(十一)非用于个人生活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等)。
第四条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行李物品的损失: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承运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李物品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物品散失或损毁;
(六)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自然损耗、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或在光线作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七)因刮损、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有问题物料、使用不当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八)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缺少、破损的(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
(九)在领取托运行李时,被保险人未提出异议,被保险人或承运人也未填具行李运输差错记录行李破损记录等有关行李物品差错、破损记录的;
(十)由于行李物品损失而引起的间接损失;
(十一)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的托运行李;
(十二)放置于公共场所无人看管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十三)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没收、扣留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原件;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财物损失清单、购买发票或有收货方盖章的收据(无法提供时定额赔偿)、修理或修复发票;
(四)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对自承运人收讫行李物品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班机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止期间发生行李物品的损失所进行的赔付,计为一次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次数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赔付次数。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如果被保险人损失的行李物品之后又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赔偿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退回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本保险人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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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行李物品:本条款所称的行李物品,是指被保险人的交由承运人托运的箱包,包括装于其内的物品。托运的行李物品须为被保险人合法持有。
2.实际价值:指行李物品的购买价格减去可以代表该物品的使用情况的折旧金额后的金额。